基金征缴
一、市医保中心每月(季)根据各单位参保人数、工资总额打印应征基金票据,通过银行托收、单位缴支票等方式征收基金。
二、缴费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不缴费。
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60元,每年元月份一次性缴清。
3、工伤保险费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征收,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按照0.7%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就 医 及 结 算
一、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结算
1、患者持《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在定点医院门诊挂号处挂号。
2、持挂号单就诊。
3、就诊结束后,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门诊治疗检查单在医保结算窗口出示IC卡结算。属医保基金支付的直接由医院通过计算机连接的方式与市医保中心按月结算,并上报结算报表。在核对无误后次月的5日前结算完毕。支付属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总费用的90%,其余10%在年终根据考核情况支付。
二、定点药店药费的结算
1、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在定点药店直接购买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2、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直接由药店通过计算机连接的方式与市医保中心按月结算,并上报结算报表。在核对无误后次月的5日前结算完毕。支付属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总费用的90%,其余10%在年终根据考核情况支付。
三、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结算
1、住院患者持门诊医生开具的住院证、病历和医保IC卡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办公室)后,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同意住院手续。在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时,预付一定的住院押金,《医疗保险证》和IC卡由住院处保管。
2、住院诊疗期间,属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通过计算机连接的方式记帐处做好明细记录,属个人支付部分由预交住院押金扣除。
3、治疗结束后,住院费用由定点医院结清。月末上报结算报表,在核对无误后次月的5日前结算完毕。支付属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总费用的90%,其余10%在年终根据考核情况支付。
四、急诊及外地发生费用的报销结算
1、患者急诊或特殊情况外地就诊的,先用电话方式在市医保中心登记,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治疗结束后,持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明细单、住院有效正式发票和IC卡,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在7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
2、转往城区外诊断、治疗的,按照逐级转院的原则,必须先经定点医院初次就诊、住院后转出,凭《转诊转院申请》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办公室)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后,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同意转诊、转院手续。治疗结束后,持住院病历、住院明细单、住院有效正式发票和IC卡、同意转诊、转院手续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报销。在7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
五、长期在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的就医及报销
1、长期在异地居住超过一年以上者,填写《异地居住医疗保险就医申请表》,在居住地自己选择二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在《异地居住医疗保险就医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交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2、门诊费用的结算。长期在异地居住者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每年或若干年后,个人帐户的累计医保费凭《医疗保险证》和IC卡在每年的12月20日至30日到市医保中心支付现金。
3、因病住院的,先用电话方式在市医保中心登记,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治疗结束后,持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明细单、住院有效正式发票和IC卡,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在7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